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以下简称“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有脱产学习条件的自学考生提供的一种重要社会助学方式。它充分运用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机制,与现有高等教育资源进行有机结合,既可帮助考生提高学习质量和考试成绩,又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和利用高等学校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综合效益。同时,它也为自学考试拓展开考专业,加强专业建设,培养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实用型人才发挥积极作用,是一项社会、个人和学校共赢的事业。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纪要》“允许主考学校参与助学”和“自学考试不能仅仅重视考试,还应该重视学习过程”以及“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助学网络”的精神,为了确保这项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开办条件
第一条
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校可开办本科专业自考助学班,也可开办专科专业自考助学班,专科学校原则上只能开办专科专业自考助学班。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在完成统招任务的前提下利用本校富余或挖潜的教育资源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所举办的专业必须与本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相适应。配备专业对口、能够按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完成助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有固定、规范的教学场地和必备的实验实习设施以及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挂靠它校也不得接受其它助学单位挂靠本校举办全日制助学班。
第三条
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使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成为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要确定一名副校长主管此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助学方案以及保证各项制度、计划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源质量。考生必须具备学习本专业所需的基本文化基础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有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的职责:
(一)在省考委、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我省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管理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开考专业,制定和审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的申请,负责对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开办资格进行审查。
(四)接受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的注册,给定考生注册号码,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和成绩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专业考试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命题、制卷工作;负责评卷和登分工作;负责向办班院校提供考试成绩和合格试卷。
(六)负责对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的毕业审查,与主办院校共同颁发毕业证书。
(七)负责对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负责查处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
第六条 市州自考办职责:
(一)接受本市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集体报名,根据报考情况负责试卷申报、考场编排、选择考点等工作。
(二)负责试卷的接送及保密保卫工作。
(三)负责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受省教育考试院的委托,对本市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办班学校职责:
(一)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和指定的教材组织教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三)负责专业考试计划以外其它辅助课程的考核和考查。
(四)负责在每年的十月底前为考生办理注册手续。
(五)负责为考生到当地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和全省统一供应的教材资料预订手续。
(六)负责考生的考籍管理,建立考生成绩管理数据库、考生合格试卷档案;负责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时通知本人。
(七)负责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协助当地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做好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考试秩序。
(八)负责对考生进行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
(九)负责向省教育考试院申办考生毕业审核手续;在审核合格的毕业证上加盖学校(院)公章。
三、开考专业
第八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我省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确定开考专业的办法是:
(一)从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编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中选择一部分适合我省实际需要的专业开考。
(二)办班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规格和市场需求结合本校的专业优势,制订出既符合国家标准又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专业考试标准,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和省考委、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全省统一实施。
(三)根据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的申请,接受某些特定专业的委托开考。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开考专业确定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任何学校(院)不能在公布的专业之外开设其它专业。
第九条
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开考专业,也可以设立全日制自考助学班,但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时间均按全国统一考试的规定执行。
四、考试
第十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考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全省统一部署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课程结业考试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参加全国(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办班学校(院)所在地的市州自考办组织实施;第二种是按学科专业知识构成确定的辅助课程的考试和考查,由办班学校根据本校的教学管理规定由学校组织实施(这些课程可不列为毕业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由市州自考办组织的考试,各工作环节的要求和规范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工作手册》的规定执行。由学校组织的考试,按照本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不及格的,在修业期内可参加下轮开考课程的考试,也可参加相同课程的全国自学考试。如专业(课程)停考或全国(省)统考课程中无该课程时,也可申请点考,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点考费。考试合格成绩同样有效。
五、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实行考籍备案制度。办班学校应为考生建立考籍管理档案,保管好合格试卷。
第十五条
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考籍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征得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盖章)后,按考籍管理规定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转籍手续。
第十六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在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考委和主办学校共同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同时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办班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六、经费
第十八条
办班学校按照省物价部门与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向考生收取费用,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经费必须设立专帐,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办理考籍备案手续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考委有关文件规定,由办班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注册、管理费;办理毕业审核手续时,按规定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毕业证审核费和工本费。
七、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反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