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学院学生支部党员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支部党员的言行,引导广大党员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积
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党员良好形象,以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及校党委组
织有关文件,并结合我院学生支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学生支部全体党员,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本条例以党员的日常言行表现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具
体包括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 考核以实事求是为原则,采取党员自查和支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充分发挥群众
的参与意识。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章 学习
  第六条 学习包括专业学习和政治理论学习。
  第七条 专业学习目标明确,成绩优良(各科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无重修。
  第八条 外国语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提高明显。
  第九条 每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日常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紧跟时事,经常撰写心得体会。
  第十一条 参加支部和党小组学习讨论态度认真,思想端正,发言积极。
  第十二条 每学期主动向支部提交学习心得两篇(每三个月一篇)。
  第十三条 学习心得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有自己的思考和认识。
 
    第三章 生活
  第十四条 生活包括日常个人生活和党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日常言行举止得体,时刻维护党员和党的形象。
  第十六条 生活不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发型、穿着得体,不片面追赶新潮。
  第十八条 个人卫生良好。
  第十九条 积极带头并努力团结、带动其他同学搞好集体(宿舍)卫生。
  第二十条 认真带头遵守学校、学院和班级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带头并努力带动其他同学参加校、院和班级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采取适当的方式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同学们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主动团结和帮助同学,努力协调好同学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相关矛盾。
  第二十四条 感情问题认识明确,处理得当,无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积极带头并努力带动其他同学进行体育锻炼。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各种党组织生活态度端正,表现积极。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内纪律,认真按照各项要求行事。
  第二十八条 支部工作期间如需外出,应提前向支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党内各项秘密保持应有的警觉和认识,严格加以保守,不得擅自泄露和公开。
  第三十条 参加党组织生活,严肃性与活泼性处理适宜。
 
    第四章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作包括日常学生工作和党支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态度认真,主动性强。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细致、及时,完成效果好。
  第三十四条 积极主动与相关干部进行交流,配合与协助精神强。
  第三十五条 对党支部工作认识到位,具有严肃和谨慎感。
  第三十六条 支部工作安排具体如下:
    (一)支委会负责考察全体党员;
    (二)正式党员具体负责考察培养预备党员;
    (三)下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负责考察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四)支委会、支委委员和党小组长的工作依照支部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清醒认识自己的本职工作及支部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做好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按照自己的计划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支部汇报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应加强与支部的沟通,及时向支部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积极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支部反映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关心和支持院团总支、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并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主动按要求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每三
个月一次)。
  第四十三条 主动按时缴纳党费。
 
    第六章 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员每学期应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支部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支部设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各项考核。
  第四十六条 纪检委员平时做好各项考核记录。
  第四十七条 纪检委员可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党员相关情况,并做
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纪检委员于学期末整理相关考核记录,向支部提交详细考核报告。
  第四十九条 结合党员自查和纪检委员考核报告,支委会进行讨论、评议,审定党员考核结
果。
  第五十条 在必要时,支委会可以吸收部分群众参与考核讨论、评议。
 
    第七章 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支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考核为优秀的,呈报院党总支给予表彰,并由支部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二)考核为不合格的,作党内同胞批评,要求写反省报告,并限期予以改正;将相关
情况上报院党总支。
    (三)限期改正不明显或根本没有改正的,给予党纪处分。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 支委会将考核结果及处理情况向支部大会作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5-4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