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团的支部建设,把团支部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根据《团章》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团支部是我院共青团组织的最基层组织。团支部在院团委、团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当好党组织的助手。团支部要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思想教育、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同学的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条 团支部任务:
(一) 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 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指示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为学院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 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的英雄事迹,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 发挥团支部在建设班集体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和优良育人环境中的集体教育作用,培养团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成才的意识和能力,对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的人和事及时予以表扬,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人和事及时开展批评和教育,必要时,在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做好团纪处分工作。
(五) 落实执行团员证制度,按时收缴团费,认真组织好团组织生活会。
(六) 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负责组织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认真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七) 做好假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动员、组织、总结和表彰工作。做好班级青年志愿者工作。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科技和学术活动,努力形成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学习、学术氛围。
(八) 维护团员、青年正当利益,帮助同学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三条 团支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同意,可增设副书记和文艺、体育委员。经院团委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委会的委员设置。
第五条 支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书记要善于听取各支委的意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各支委的工作积极性。各支委要负责搞好自己所主管的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书记和其他支委搞好工作。
第六条 支委会执行团员大会的决定。凡接纳团员,讨论团员的奖励、处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支委会改选,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其它重要工作等,均要经过团员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七条 学年中,支委会成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时,要由本人向支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团总支批准;必要时,团总支可以直接任命支委成员,可以直接撤销支委会成员职务。
第八条 支委会成员的职责。